身體健壯酷愛鍛煉的強子(化名),每天堅持練習單雙杠。然而在一次晨練中,每天鍛煉的那個單杠突然斷裂,強子被重重的摔下來再也沒有起來。洛陽律師了解到,1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單杠的所有者蕭縣體育局賠償受害人親屬383648.8元,蕭縣社保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4月11日上午7時20分許,強子在蕭縣葡萄酒廠職工禮堂南門前進行單杠鍛煉時,因單杠兩側立柱頂部固定裝置斷裂脫落,導致強子從單杠上掉地摔傷,經蕭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支出醫(yī)療費10705.10元,后因搶救無效,于2011年4月12日零時死亡。該體育設施屬安徽省體育局捐贈,由蕭縣體育局安裝在蕭縣社保局所有的工人會堂前供公眾使用。后強子的家人把蕭縣體育局、蕭縣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強子在本次事故中摔傷致死,其親屬應當得到賠償。強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行體育鍛煉時沒有按警示說明的要求對體育設施檢查,存在重大過錯,其自身應承擔70%的責任。蕭縣體育局對開放性體育鍛煉器材沒有盡到管理維護責任,蕭縣體育局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蕭縣體育局賠償強子親屬各項損失合計為232500.93元。
對于一審判決,強子的親屬和蕭縣體育局均不服,同時向安徽省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以案說法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強子在浙江生活,其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浙江省賠償標準計算。強子的親屬應得到的賠償為: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強子母親的生活費、兒子小剛的生活費合計為707297.6元。洛陽律師了解到,蕭縣體育局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353648.8元,蕭縣體育局還應賠償強子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383648.8元。蕭縣體育局上訴稱不應給付強子的父親扶養(yǎng)費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強子的親屬上訴要求蕭縣體育局承擔全部責任以及要求賠償10100元救護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強子的親屬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錯誤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付較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本案是因蕭縣體育局對其管理的開放性的體育設施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強子在鍛煉時單杠固定裝置斷裂脫落,摔傷致死,案由應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審案由確定為生命權糾紛不當,予以糾正。
洛陽律師了解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