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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欺詐

摘要:股權轉讓欺詐

股權轉讓欺詐

A公司成立期間有二位股東,其中一位股東要求退出,將股份33.33%轉讓第三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書并公證。事后第三人如期支付全部款項,雙方均履約。二年后,原股東將A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A公司欠他錢。請問這種行為是否一侵害了第三人的股東權益,因為股權轉讓書明確表示未如實告之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請問這起案件構成欺詐嗎?

咨詢者:您好!股權轉讓,受讓人也有合理審查義務。關鍵要看債權人(原股東、股權轉讓人)與A公司之間債權債務成立的時間和原因:(1)要明確債權人主張的債權何時成立,但不管何時成立,他都有權向A公司主張債權;(2)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債權就存在,債權人向A公司主張債權后,股權受讓人可憑股權轉讓書向股權轉讓人追討因此受到的損失;(3)在股權轉讓后債權才存在,債權人向A公司主張債權后,股權受讓人無權再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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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股權轉讓欺詐
文章標題:股權轉讓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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