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期間有二位股東,其中一位股東要求退出,將股份33.33%轉讓第三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書并公證。事后第三人如期支付全部款項,雙方均履約。二年后,原股東將A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A公司欠他錢。請問這種行為是否一侵害了第三人的股東權益,因為股權轉讓書明確表示“未如實告之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請問這起案件構成欺詐嗎?
咨詢者:您好!股權轉讓,受讓人也有合理審查義務。關鍵要看債權人(原股東、股權轉讓人)與A公司之間債權債務成立的時間和原因:(1)要明確債權人主張的債權何時成立,但不管何時成立,他都有權向A公司主張債權;(2)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債權就存在,債權人向A公司主張債權后,股權受讓人可憑股權轉讓書向股權轉讓人追討因此受到的損失;(3)在股權轉讓后債權才存在,債權人向A公司主張債權后,股權受讓人無權再追討。